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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供稿:理论前沿 发布时间:2008/11/01 17:08:02 责任编辑:XCB 阅读:
编者按: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断爆发的伤害公共利益 的事件,使一批从省部级到县处级的官员遭遇9月“问责风暴”。自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走进公众视野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进入2008年,各级党政部门继续积极和加快推进问责制。党和政府在“问责风暴”中用“霹雳”手段显示着治党理政的坚定决心,展示着责任政府的应有姿态。此次“本期关注”栏目特约请两位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专家围绕“行政问责与责任政府”发表观点。

责任政府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约束力量。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允许政府只实施行为而不承担责任


  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都是当代政府的重要价值。


  法治政府价值主要用于摆正政府与法律的关系。这一价值意味着:政府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守法的义务,但相比之下,政府履行守法义务更为重要。上述对法治政府价值的诠释可以通过两个权威说法加以佐证。其一是《德里宣言》对法治的解释。1959年,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总结的法治的三条原则,均指向人权保护以及公共权力的职能: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二是《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解释,即“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责任政府价值主要用于约束政府职能及其履行。这一价值意味着:政府承担着增进社会公益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义务。政府履行社会义务要求政府既做正确的事,又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是指政府做有利于公益而不是不利于公益的事,正确地做事是指政府按规则而不是不按规则做事。如果一个政府既能做正确的事,又能正确地做事,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有责任的或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如果不做正确的事或者不正确地做事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又称“政府侵权责任”、“公共责任”等,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已经偏离了社会公益和规则的轨道,因而必须受到约束和谴责。


  责任政府通常指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亦即政府做错事后必须与普通公民一样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享有任何特权。从这一角度看,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因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合法”与“行政责任”,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遵从“积极的法治主义”,政府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作为,不得在法律已赋权的情况下失职、渎职、拖延、敷衍、推诿或者不作为;遵从“消极的法治主义”,政府不得超越职权,做法律所未允许的事。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不遵从积极的或消极的法治主义,政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责任政府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责任政府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特点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其中国家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要构成部分,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技术性,随着公共管理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行政委托也行使行政职权,进入到政府的公共管理过程,这些人员统称为其他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权力归根结底是通过一个个行政公务人员行使的,因此责任政府主体理应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第二,责任政府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作出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不当是指行政行为形式上合法,但内容上却由于违背法的内在精神和真正目的而显得不合理、不适当。在当代,行政不当较之行政违法更为普遍,原因就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裁量权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而扩大,增加了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权变决策的机会,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自由裁量的大量存在,使行政权力成为国家权力中最具个性的力量。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受法律的直接羁束而更多地受制于行政人员的价值取向,甚至受制于物质利益。因此,自由裁量有可能以合法的形式背离公共权力的宗旨,造成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威胁或者侵害。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无论违法还是不当,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政府责任由法律设定,并依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责任划分、责任承担、责任种类、责任追究程序等予以追究。政府责任的法律性质说明,这一责任并非基于约定和道义,而是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并列的独立责任形式。


  法治政府下的责任政府,其作用主要有三:


  责任政府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权力被行政公务人员掌握和运用,行政公务人员以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该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一旦行政行为出现违法或者不当,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责任政府很大程度上减小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约束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施加影响,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使得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责任政府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在社会生活中,无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比较而言,政府活动更应该建立在责任的基础之上。因为,政府活动具有普遍性和公共性,且以整个社会为舞台,如果政府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那么社会就将进入混乱的无秩序的状态。


  责任政府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约束力量。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确实存在过国家无责任时期。在那个时期,专制和权力滥用是普遍的和必然的。正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才产生了近代民主制和行政法。责任政府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各种行政法规范都规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就在于避免行政活动的无责任状态,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从而避免行政权力运用的随心所欲。


  我国有着较长的封建社会史,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很深,责任意识相对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在相当长时间内,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也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因此,使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逐步树立责任政府意识,使行政活动逐步步入责任行政状态,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机构赋予的,这种权力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必须承担责任的。政府责任的目的是要求政府必须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不允许政府只实施行为而不承担责任,从而使整个政府活动处于一种有责任状态,建立起责任政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教授)

《中国教育报》2008年10月30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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